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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境外来访团组/个人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0    点击数:

咸师院发〔2017〕62号


关 于 印 发

《咸阳师范学院境外来访团组/个人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

2017101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咸阳师范学院境外来访团组/个人接待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 阳 师 范 学 院

2017年1031


咸阳师范学院境外来访团组/个人接待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来访团组/个人(以下简称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1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三条  对应邀来我校的外宾,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者外事交流协议等实行区别接待。学校邀请的外宾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安排接待,各二级学院和各单位邀请的由相应单位负责接待,个人邀请的由个人负责接待。

第四条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接待,全部招待或部分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外宾实行外事报备制度。各二级学院和各单位邀请的外宾,无论是否在校园内开展活动,都需要向国际交流处报备;个人邀请的外宾,如果安排校内活动,需要向国际交流处报备。

第七条  外宾实行住宿登记制度。

(一)外宾应在涉外酒店住宿,入境24小时内由酒店进行临时住宿登记。

(二)外宾留宿中国居民家中,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三)外宾在校内专家公寓住宿的,需填写《外籍专家住宿登记表》(见附件),并由国际交流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外宾实行标准接待制度。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  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55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00元;正、副省部长级每人每天4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60元。

(三)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宴请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就近安排,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省部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5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25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在校访问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车或大巴车。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接待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安排。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或陕西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学校或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省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省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外宾在我校访问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五条  其他必要的经费开支,要从严掌握,注意节约。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咸阳市以外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或邀请人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核实,可以在本单位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误餐补助费与差旅费不可重复报销。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我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所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咸阳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10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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