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7〕60号
关 于 印 发
《咸阳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
经2017年10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咸阳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 阳 师 范 学 院
2017年10月31日
咸阳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开展合作项目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不得进行宗教传播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合作办学。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 二级学院是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联系国外教育机构,寻求合作机会,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咸阳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立项申请表》(见附件)。
第五条 国际交流处接到立项申请表后,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与相关二级学院以及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等具体内容,并与国外教育机构进行磋商谈判,拟订合作办学协议文本,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牵头,安排签署合作办学协议,组织相关学院完成合作项目申报材料,报陕西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七条 在取得合作项目批准证书并到相关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发布招生信息。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合作项目实行二级管理制度。一级管理机构为学校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领导小组”,二级管理机构为承担项目的二级学院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与工作职责:
(一)人员组成
组长:分管国际交流处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国际交流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各二级学院负责人。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所有合作项目的领导、检查和评估;
2.负责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计划及总结报告;
3.负责合作项目负责人的聘任;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学校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合作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处,办公室主任由国际交流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与工作职责:
(一)人员组成
主任:二级学院院长
成员: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外方代表、项目负责人、教师代表。
(二)工作职责:
1.负责该项目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研究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包括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实践课程等);
2.负责向学校推荐项目负责人,保持与外方的常规联系。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合作办学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国际交流处是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核、报批、监管和协调工作,对二级学院进行政策指导,协助二级学院处理与项目相关的涉外事务。
(二)教务处负责下达合作项目培养方案、配备教学条件、监控教学质量、管理学生学籍、认定学生出国交流的课程和学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三)人事处负责落实合作项目师资培训计划与政策,遴选与审核赴外培训教师。
(四)招生就业处负责将合作项目列入招生计划,发布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工作,指导毕业生就业等。
(五)财务处负责办理合作项目收费许可、收缴学费等。
(六)学生处、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集团)等部门负责合作项目学生教育管理、条件建设和服务保障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合作项目的具体运行,包括:学生电子注册、学生日常管理、派遣学生出国学习、管理教学过程、聘任中方教师、征订教材、安排外方教师的教学活动、管理与服务外方教师、提交年度办学报告、提交项目评估材料等。
第四章 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项目注册学生学费。学生入学后由财务处按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并设立专门的合作项目帐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每个项目均应单独设立账号。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经费分为外方费用和我方费用两部分。外方费用是指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规定需向外方学校支付的费用和成本,或者协议中明确规定应由我方承担的外方教师的差旅和授课费等支出。我方费用是指扣除外方费用之后剩余的学费部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一定比例向承担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划拨专项经费,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须独立编制合作项目经费预算方案,报经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审批后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且年末向国际交流处、财务处提交经费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我方费用其余部分列入学校事业经费预算,主要用于项目中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国内外业务培训等。合作项目除去各类成本和支出后形成的办学结余,原则上用于该项目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各类经费的结算和划拨,由财务处会同国际交流处审批。使用部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由合作项目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合作项目的名义进行专项管理。
财务处、监察处和审计处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考核和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组织质量报告的编制,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学生课题内和课题外学习情况、就业情况等。质量报告须在学校OA系统公示。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各项考核结果,确定年度奖励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年度合作项目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通报信息,布置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咸阳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立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