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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0    点击数:

咸阳师范学院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和培养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港澳台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港澳台学生的协调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同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单位,做好招生录取、教育教学、服务保障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招生就业处负责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计划的申报、招生宣传的组织以及考试和录取工作;做好港澳台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为港澳台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提供便利。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及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的制定;将港澳台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对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按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生处负责港澳台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开展入学教育,帮助港澳台学生尽快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负责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鼓励港澳台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交流融合。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其它代收费的收取。

第七条各有关二级学院按照趋同内地(祖国大陆)教学事务管理的方式,做好港澳台学生日常教学工作;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

第八条港澳台办公室会同学生处、后勤处向港澳台学生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

第三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九条自觉遵守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

第十条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期间不从事传教和经商活动以及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尊重老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同学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平等友好。

第十三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娱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第十五条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损坏公物要赔偿。

第十六条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斗殴,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内散发和张贴任何宣传品,不得参与或组织任何非法集会、活动等。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按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学校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港澳台学生在入学报到和注册时,到财务处缴纳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代办费。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九条港澳台新生持本人有效证件、我校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招生就业处报到,到财务处缴交学费和住宿费,到保卫处进行户籍登记,到就读二级学院注册、报到。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校生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时间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未经请假而不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及相关二级学院按照学校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对港澳台学生施行学籍管理。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参照我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思想政治教育课和军事教育课等。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港澳台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应是相当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减去可免修课程的学分。

第七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四条港澳台学生与我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咸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因违反校纪、校规、交通法规等造成的伤亡事故所需的有关费用,由肇事学生自理。

第八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六条港澳台学生宿舍原则上由港澳台办公室协调统一安排在校内住宿。住宿费标准与我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一致。

第二十七条学生要保持宿舍整洁和安静,房间不得转借他人,禁止留宿外人。

第二十八条学生要爱护宿舍设施及家具,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学生要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损失。要注意节约用电,遵守用电规定,超标用电者应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三十条港澳台学生如从校内搬到校外居住,需向港澳台办公室提交校外住宿申请书、学生家长签名同意书、本地房产证明或经中国公安部门认可的出租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经港澳台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如果更新住房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一周内到港澳台办公室重新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咸阳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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