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学生赴台交换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赴台交换交流工作,促进我校与台湾地区院校的交流与合作,保证交换交流工作规范有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赴台交换交流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72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换交流生是指根据我校与台湾地区开展实施交换学生项目协议或校际交流协议,派往台湾高校学习的我校在籍学生或接收台湾高校来我校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交换交流学生学习期限一般为1个学期,学习期满,须在后续学期开学前回校注册上课。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相关专业有关课程插班听课。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四条学生录取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公开选拔的方式,由港澳台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根据项目要求在各二级学院推荐基础上择优确定交换交流学生名单。
第五条申请交换交流的学生必须品学兼优(未有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身心健康。
第六条学生应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具备在台湾地区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七条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换交流生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八条学生根据港澳台办公室在校园网发布的报名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上交表格纸质版、电子版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
第九条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根据申请人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排序推荐(排序推荐表需学院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条依照台湾地区相关高校提供的名额及录取要求,港澳台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相关二级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组织对申请参加交换交流的学生进行面试,形成推荐意见,确定推荐人选。港澳台办公室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最终录取结果以台方高校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将申请材料递交至省教育厅和省台办申请赴台批件。
第十二条批件下达后,被录取学生准备好办理台湾通行证所需相关文件,赴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入台通行证等手续。
第十三条根据台方所发选课通知,被录取学生用指定账户(台方高校发放)登录选课,选课务必于台方高校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四章赴台事宜管理
第十四条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向台方高校推荐交换交流学生,协调和对外联络,并指导、协助学生办理赴台手续。
第十五条港澳台办公室负责交换交流学生行前教育及在台期间的联络,指派专门负责人创建赴台学生QQ群或微信群,每月及时掌握学生表现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赴台前须与学校签订《咸阳师范学院交换(交流)生项目协议书》、《咸阳师范学院学生赴台湾交换(交流)学习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五章赴台学习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遵守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签订的协议。
第十八条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大学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禁止参加一切社会集会活动,禁止发表不当言论。学生因违反所在地法律、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皆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赴台学生要建立学团组织,出现任何情况,学团组织负责人要及时向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老师汇报,赴台学生要自觉接受学团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要按时上课或参加其它学习环节,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要根据就读院校的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台学习期间,若离开校区外出,必须事先向就读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回校后要及时销假。学生离开学校外出,必须两人以上结伴同行(含两人)。凡因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外出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台期间要增强安全意识,特别是要注意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生完成学习任务,要在规定时间返回学校,认真总结在台学习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或学习心得,及时报送港澳台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学生赴台期间需要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由台方统一负责办理。
第六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赴台学生离校前必须办理停学保留学籍手续,未办理手续者,按照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在外时间,按期返校并办理复学手续;未按期返校或按期返校而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课程修读及学分成绩认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交换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报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备案。在交换交流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学校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根据交换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第二十九条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⑴回校重修,以缓考处理;⑵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也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交换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对方学校密封寄至我校港澳台办公室,由港澳台办公室将成绩单原件交教务处存档,复印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留存。
第三十一条交换交流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按我校的学分登录,高出部分不能冲抵我校其他课程的学分。
2.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按对方学校学分数如实计入,所缺学分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校学分(成绩可按较高的一个登录)。
第三十三条我校教学计划中没有的所修课程,属于专业领域的,可作为我校的专业选修课,不属于专业领域的,可作为我校的公共选修课。
第三十四条交换交流生返校后,应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本科交换(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一起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查。二级学院将审查后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交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审核。
第三十五条经审核的《咸阳师范学院本科交换(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原件由港澳台办公室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档,复印件由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交换交流学生赴台学习期间应按规定缴清我校各项费用。交换生赴台期间除学费之外,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交流生赴台期间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咸阳师范学院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