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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3    点击数:

为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发展,加强留学本科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1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和《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坚持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培养和外国留学生特殊性兼顾的原则,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留学生必须持《咸阳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并按规定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在校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开学后一周内,统一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照学校的规定及时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四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制一般为4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以在所学专业学制外最多延长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需延长学习期限的,由学生提出申请,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延长期间按实际学费80%的标准交纳学费,并交纳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学生提前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也可申请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四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学生,根据《咸阳师范学院留学生违纪处理细则》做相应处分。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环节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国际教育学院及任课教师批准,方可请假。请假期满,应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凡已注册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来华留学本科生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但留学生派遣国的重大节日和国外的其它节日,学校均不放假。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按照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自修、免听除外):(1)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课内学时的1/3;(2)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达1/3的课程,一次性补交作业按缺作业计;(3)实验课缺做实验1/3、缺交实验报告1/3或实验不及格的课程;(4)未办理选修(或重修)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5)因学籍异动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以结课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验、作业、习题、出勤等)。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法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条体育课作为选修课程,是否修读体育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十一条因病(持相关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课考核的学生,应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缓考。缓考课程原则上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结课考核或同类型重修班的考核。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

第十二条留学生对考核已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结课考核,其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但需按规定缴纳重考费用。

第十三条凡结课考核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等)必须重做。考核成绩合格,但成绩不理想的课程,也可以申请重修(做)。(1)重修(做)的课程一般随本专业下一年级修读,重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随堂听课,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因课程安排确有冲突,学生必须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否则任课教师有权不准其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2)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可以单独组班上课;(3)重修学生必须于开学两周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重修手续,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听课、考试;(4)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四条凡旷考、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学分互认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转学

第十六条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1)在某专业的学科领域具有潜质或成绩突出,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3)因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4)根据人才市场需求状况,认为转入另一专业(类)更有利于其自身发展和就业者。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定向或委托培养生;

2.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3.欠学分较多,又不努力学习者;

4.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

5.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资格的学生。

第十八条转专业的留学生应在本科学习一年级结束前提出申请,需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专业学习。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本科生转学、转专业由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留学生可以申请在同一学科门类内转专业,原则上理科可以转文科,但文科不允许转理科。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要求的,可充当该课程的学分;凡与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无关或低于教学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可以充当任选课程学分。

第六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审查属实可予以休学:(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2)一学期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一条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表》,并交验必要的证明,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本科生休学由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学生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留学本科生休学最长年限为2年(服兵役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校内,不得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应提前复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作退学处理。学习期间一般只能办理一次休学。

第二十三条因病休学的外国留学本科生一般应回国休养,往返路费和回国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奖学金的留学本科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暂停发放。

第二十四条休学的自费留学本科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领取《咸阳师范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复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到校医院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复学。复学报到时学生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居留许可等手续。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五条留学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每学年末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学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一者。若

超过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理。

3.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4.休学期满,复学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5.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6.因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7.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8.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9.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二十六条留学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1.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2.不缴学费者;

3.每学期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

第二十七条留学本科生退学,取消留学本科生学籍,由留学生本人或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审核批准,最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终止其在国内的居留许可。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其所缴费用不退还。

第三十条退学者应在离校前办好各类退学手续,包括校内的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八章结业、毕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和辅助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留学生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领取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毕业时对于累计欠15学分(含15学分)以内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可办理结业手续。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可以回校重修,达到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年内重修(做)不及格或未参加重修者,按照永久结业处理。结业生回校重修,原则上不单独命题考试,应参加在校生的结课考核。学习年限期满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

第三十四条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留学本科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在既定毕业时间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本科生申请延期毕业由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获准同意者在延长期内享受原有待遇。自费留学本科生如因本人原因申请延期毕业,应按相应学费标准缴纳延期费;如在规定时间内因学校日程安排上的原因无法按时毕业而申请延期毕业者,免交延期费。

第三十六条留学生毕业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终止本科留学生身份,学校不办理延长居留许可手续。毕业留学生应在十五天内离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来华留学本科学生。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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