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7〕63号
关 于 印 发
《咸阳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
经2017年10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咸阳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 阳 师 范 学 院
2017年10月31日
咸阳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 号)《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 号)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因公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三种情况。
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是指受上级主管机关派遣或受国内外相关业务单位邀请,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在外停留时间在90天(不含)以下的,费用需经财务部门报销的出国(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研修培训、合作研究等。
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是指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进行90天(不含)以下的业务培训。
因公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含)天以上的出国(境)业务培训。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四)副厅级以上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含高铁/动车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第五条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或地区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的,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标准间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严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用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八条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国人员在国(境)外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按财行〔2013〕516 号文件(附件一)执行。
第十条 出国人员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人员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国人员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由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有效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三章 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境)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由外方资助出国(境)培训经费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四章 因公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五条 因公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第十六条 因公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高级职称”指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普通职称”指讲师(或相当讲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第十七条 因公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费用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照外专发〔2012〕126号文件(附件二)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财行〔2013〕516)
2.《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 号)
咸阳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