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5〕20号
关 于 印 发
《咸阳师范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
《咸阳师范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
阳 师 范 学 院
2015年7月15日
咸阳师范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出国(境)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出国(境)工作的原则是,有利于开放办学,加强交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条 按照涉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为学校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分别为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出国(境)的归口审核部门。
第二章 出国(境)类别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
(一)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由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方式资助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属于国家公派出国(境)。
(二)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派出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不含3个月),属于学校公派出国(境)。
(三)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批准的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国活动,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属于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
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取得国(境)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到国(境)外进修学习、留学,或探亲、旅游、定居、继承财产以及其它私人事务而出国(境),属于因私出国(境)。
第三章 公派出国(境)
第六条 派出原则及相关规定
(一)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
1.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工作服务于学校总体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职工出国(境)。
2.学校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参加与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相关的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访问交流、学习、合作研究、工作等,全面提升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3.学校的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需要,要有利于跟踪国际学术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
1.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2.因公临时出访教职工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教职工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3.因公临时出访必须有对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邀请人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等。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得以境外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
4.按上级有关规定,每年校级领导的出访人数一般不超过厅局级干部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因公出访团组应少而精,每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5.因公临时出访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除培训、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外,其余团组出访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三个国家(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6.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一个国家签证而出访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时间。
7.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地区)(不含学术交流)。
8.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党政干部及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访的开支,按上级有关标准执行。
9.已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10.参加上级组团出访,必须在报名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直接报名的,学校不受理其出国申请。
第七条 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选拔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凡申报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汇总并确定初步人选,按照管理权限,专业技术人员或一般教职工报人事处;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报组织部。由人事处或组织部牵头,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按出国留学项目要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初步人选,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议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处级以上干部还需向党委会通报。
第八条 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由我校推选,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须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国(境)外单位发来的邀请信函原件或批文及中文翻译件、复印件3份),提交出国(境)书面报告(包括出国(境)目的、时间、经费等),并将签批完整的《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和以上材料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属于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按照相关要求由派出单位与教职工本人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交纳保证金。属于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的,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教职工本人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二)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出国(境)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内交纳保证金1万元;1年以上(含1年)交纳保证金2万元,并在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回校正式上岗工作3个月后,可领回保证金。
(三)凡经学校择优选拔按公派出国(境)留学派出的在校学生,要与所在院(系)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经学生处审核并在公证处公证后,到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级(含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独立组团或参加有关团组,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议案,报党委会审定,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二)我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组织部审核,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议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向党委会通报,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三)一般教职工应邀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或短期出国(境)访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批表》,经所在单位、科技处、人事处同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主管外事校领导同意,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议案,校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参加双跨(跨单位、跨省区市)出国(境)团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报名前应提供有关材料(组团单位给省外办的征求意见函、组团申请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出访费用、经费来源等),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议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由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的费用
(一)凡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二)纳入陕西省公费出国(境)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三)学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国际旅费、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境)时国内交通费等,一般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回校报到,经学校公派留学绩效考核为合格以上者,由学校报销国际旅费(国(境)外提供国际旅费者除外),其他费用根据学校差旅费标准,按每人2000元限额凭据报销。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国(境)外有关费用的报销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国内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二)公派出国(境)(期限3个月以上者)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基本工资暂缓发放,批准出国(境)期限内的工资由学校财务处代管,在批准期限内回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批准出国(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发工资。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奖励部分。
第十二条 行前安全教育和境外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出国(境)前,所在部门领导、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应向其明确出国(境)任务,进行政治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联络。
(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期间应与组织部或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国家公派访问学者须每3个月向人事处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人事处指定专人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报告进行核查,对未按要求提交报告或审核中发现较大问题者,学校将中止其留学,并函告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国家留学基金委。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学习、工作期间,所在单位应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主动关心其在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科研进展,把握思想动态,并及时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境)教职工按期回国的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延期及回校事宜
(一)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提出延长期限,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者,须在原批准期满前3个月向本人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按本规定相关要求和程序审批。经批准后可延长1次,一般不超过1年。
(二)对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学校按相关协议及人事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对其实施违约赔偿或处罚。在国(境)外滞留期限(指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滞留国(境)外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其服务期限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入境后两周内到所在单位报到,到人事处或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提交研修成果、出访总结,并按《咸阳师范学院教师公派留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
(五)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1周内将其公务证照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专办员送至省外办出国处统一管理;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的,停止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审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类别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
1.我校教师个人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必须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达到相应的服务期限。凡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或在职硕士生、在职博士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出国(境)工作的,人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审批并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
2.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议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系处级干部的,应向党委会通报。获得批准后,离校前申请人应到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校按擅自离岗处理。
(二)出国(境)探亲或旅游
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假期自费出国(境)探亲、旅游,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属科级以上干部的,报组织部审批,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属专业技术人员或一般教职工的,报人事处审批,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报主管外事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原件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三)学生出国(境)
1.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境)外学习交流。在校大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由本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同意,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应当经家长同意,须与所在院(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或《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3.学生因私出国(境)旅游应当安排在假期进行,其他时间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管理
(一)登记备案范围
1.根据上级规定,在职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指人、财、物、涉密管理部门,下同)的教职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校属于登记备案范围教职工的有关信息,须报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信息管理
1.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组织部负责在职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组织部和人事处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按时报送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如有因退休、调离、职务职称晋升等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报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和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3.组织部、人事处要确定专人做好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的报送,应准确无误,且任何人不得将备案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在职的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本单位、组织部或人事处负责人审签后,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后,本人持签批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咸阳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及出国(境)手续。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证照管理
在职的处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的教职工,其因私证照实行集中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因私证照包括有效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职处级干部和特殊岗位科级干部的因私证照,由组织部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二)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的因私证照由人事处统一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三)组织部、人事处建立电子档案、登记薄和证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并将登记册送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四)证照集中管理的教职工应在回国入境后10个工作日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将因私证照交组织部或人事处,逾期未交因私证照的,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不再批准其出国(境),并取消当事人的年度评优资格。登记备案教职工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关责任。
(五)登记备案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它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组织部或人事处追缴其所持证照,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六)人事处、组织部应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因私证照集中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和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经办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因私证照丢失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登记备案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十九条 其他不在备案之列的教职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形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及出国(境)手续。因私证照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下一月起工资停发。如完成学业后回校工作,按出国前与人事部门协议办理。自费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基础津贴和奖励津贴。自费出国(境)学习教职工按规定期限自回单位报到时的当月起,恢复原有待遇。
(二)我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其工资待遇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三)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的教职工的工资及各种津贴照发,超期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派访问学者的配偶和子女,严禁随公派人员一同出国(境),违反规定者,取消公派留学人员的留学资格。
第五章 出国(境)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工作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按任务和规定派出,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工作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出国(境)人员违规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出国(境)申请;单位违规办理的,暂停该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1年;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