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7〕68号
关 于 印 发
《咸阳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合作联合培养学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
经2017年10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咸阳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合作联合培养学生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 阳 师 范 学 院
2017年10月31日
咸阳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合作联合培养学生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国(境)外教育合作联合培养学生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学生项目”)的管理,适应培养高素质国际型人才的需要,保证合作项目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与合作及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学生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校际关系的基础上,参加项目学生分阶段在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修读相关专业课程,学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我校的毕业证、学士学位证和外方合作院校的学士学位证(双学位)或硕士学位证。
第二章 联合培养模式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联合培养学生项目通常有以下几种模式(数字、字母代表年数)。
(一)2+2模式: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前两年学习后,赴外方合作院校修读后两年课程。
(二)3+1模式: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前三年学习后,赴外方合作院校修读最后一年课程。
(三)1+2+1模式:本科学生在我校完成第一年学习后,赴外方合作院校修读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课程,最后一年再回到我校学习。
(四)2+2+X模式:本科学生在我校完成前两年学习后,赴外方合作院校修读后两年课程。学生本科毕业后可同时获得我校的毕业证、学士学位证和外方合作院校的学士学位证(双学位),之后继续在国(境)外方合作院校学习X年,学习期满按外方合作院校的要求,考核合格后,获得外方合作院校的硕士学位证。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学生可申请联合培养学生项目:
(一)热爱祖国,思想道德品行良好;
(二)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及生活能力;
(三)外语水平符合外方合作院校的要求;
(四)热爱本专业,学习勤奋,在我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合格;
(五)自愿申请与在我校修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外方合作院校的专业;
(六)自觉遵守我校联合培养学生项目的有关规定;
(七)有相应经济能力支付在国(境)外方合作院校学习、生活费用。
第五条 申请参加项目学生首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报外方合作院校审核录取,签发外方合作院校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 学籍学位管理
第六条 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按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修读,修读课程名称和学习内容描述与拟申请攻读外方合作院校的相关专业教学要求近似的,由外方合作院校认定后将其学分转入该校。
第七条 学生在我校修读期间,可自选自修本专业教学计划外的、与外方合作院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近或一致的我校相关专业的课程,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获取相应学分,冲抵我校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各类选修课程学分。
第八条 学生在外方合作院校相关专业按教学计划修读,修读课程名称和学习内容描述与我校相关专业计划要求近似的,我校予以认可学习成绩和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我校修读的学分与外方合作院校修读学分的总和低于我校毕业学分要求的,学生应自选自修我校相关专业中的未修课程,获取相应学分。学校可利用国(境)外学校寒暑假学生返回我校时,组织自选自修课程考核,或由学校将自选自修课程考核试卷寄往外方合作院校,外方合作院校组织考核后寄回并由我校组织评阅、登录成绩。
第十条 学生可提出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实习等免修申请并经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按要求完成我校修读学分和外方合作院校修读学分后,经教务处审核符合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按要求完成我校修读学分和外方合作院校修读学分后,外方合作院校按其规定负责授予学生该校学士或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学习期限,在国(境)外修读并获取我校毕业证、学位证时限一般为4—6年。
第十四条 学生在外方合作院校修读期间转往该国其他院校,须报经我校批准,且转往学校的修读学分须经我校与转往学校协议认可。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由外方合作院校与我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学生处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选派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社会风俗习惯,接受外方合作院校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保留学生出国期间党团关系、户口、学生档案等,由学生学习期满后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在国(境)外学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合作院校所在国家及合作院校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在赴合作院校途中以及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及家长负担。
第二十条 对于在赴合作院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突发事件,由学生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学校可应家长的要求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外方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突发事件,按外方合作院校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以及外方合作院校规定处理,学校可应家长的要求与外方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赴外方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我校与其个人相关的事宜,并按要求及时返回我校。否则,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赴外方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及其家长必须与学校就上列事项及其他问题签订协议。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鼓励、支持学生申请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学习。
第二十五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职责
(一)负责与国(境)外院校联系,协商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二)负责项目总体协调;
(三)负责项目咨询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招生宣传;
(四)负责学生报名手续办理与项目申请档案建立;
(五)负责出国(境)外语强化培训班的组织管理;
(六)会同教务处、学生处选拔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报外方合作院校审核录取;
(七)负责中外双方学校学分互换过程中学籍档案、课程描述等方面翻译材料的审核;
(八)负责学生出国前有关事项告知书的签署;
(九)会同教务处审核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后的转学申请;
(十)负责学生出国(境)行前教育。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职责
(一)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选拔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
(二)负责项目中我校学籍学位管理咨询解释工作;
(三)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与保留工作;
(四)负责学生在我校修读期间按外方合作院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自选自修的我校课程的考核,以及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后自选自修我校课程的考核;
(五)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审核认定学生外方合作院校课程学分的转入;
(六)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审核、报批学生赴国外学习后的转学申请;
(七)负责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毕业论文、实习等免修申请批准,并按本实施意见审核、报批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授予。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负责加强对学生的项目宣传工作,组织学生报名后统一报送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
(二)负责审查学生思想道德状况;
(三)负责向学生提供办理项目申请档案所需的我校各专业课程教学内容描述;
(四)负责学生在我校修读期间按外方合作院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自选自修的我校课程及学生赴境外后自选自修我校课程的辅导工作,并协助教务处完成上述课程的考核及成绩登录工作;
(五)负责外方合作院校课程学分转入我校后的学生成绩登录工作;
(六)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我校的注册手续办理;
(七)负责学生出国(境)前的安全教育及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跟踪联系。
第二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学生处(学工部)负责会同各二级学院审查学生思想道德状况;配合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通过各种渠道加强项目招生宣传;
(二)财务处负责按照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参加项目学生学费;
(三)组织部、保卫处、学生处(学工部)、团委等部门做好学生出国期间党团关系、户口、学生档案等的保留工作和学生学习期满后相关手续迁移办理工作。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需同时缴纳本校学费和境外学校学费。学生在派出前必须向本校一次性缴清在留学期间的国内学费,否则不予办理派出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境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由外方合作院校按照相关标准收取。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出国护照、签证、交通等费用自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教务处负责解释。
咸阳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