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7〕67号
关 于 印 发
《咸阳师范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
经2017年10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咸阳师范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 阳 师 范 学 院
2017年10月31日
咸阳师范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师生到国外知名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进修和学习,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推动学校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派出国留学是指由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及学校提供资助,或通过政府间及校际协议由对方提供奖学金,经学校同意赴国外的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攻读学位或开展博士后研究。
第三条 公派留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国家公派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国家公派硕士生项目;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国外合作项目等。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年满18周岁的我校在籍教职工和学生。
(四)身心健康。
(五)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第五条 下列人员申请公派出国留学不予受理:
(一)已获得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已申报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且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三)曾获公派出国留学资格,未经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批准且时间为2年以内。
(四)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回国服务不满5年。
第六条 公派出国留学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部门预审、学校审定的方式进行选拔,保证选派工作全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选拔与审批:
(一)国际交流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发布项目信息和要求;
(二)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二级学院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教师报人事处审核,管理干部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学生报学生处审核。
(三)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联合审核并确定拟派人员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予以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者,属于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由国际交流处对其进行网报培训,指导准备纸质材料,将所有材料统一报送上级部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公布录取人员名单。属于其他上级部门项目,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报送材料,通知录取结果。属于校内项目,由国际交流处或人事处公布录取人员名单。
第八条 留学人员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管理。被录取人员,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与学校签订相应的出国留学协议书。派出前,留学人员须与本人所在学院、人事处或学生处联系,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对于出国留学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学校将对其在开设全英文授课或双语授课课程、帮助学校与海外高校相应学科建立合作关系、国际化人才引进以及拓展国际合作项目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以充分发挥教师出国留学的综合效益。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并对留学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和培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一般为90天以上的,应持普通护照出入境。
第三章 在外管理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学校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三个月向驻外使(领)馆和国际交流处汇报生活和工作情况,并提交季度总结。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应按照出国协议书按时回国。回国后要及时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履行销假手续,并于一个月内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提交海外学术研修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处与留学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将留学人员的选派、录取和学习情况建立个人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或规范上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咸阳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