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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外国高等专科院校毕业生来华攻读本科毕业文凭课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2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办、教卫委),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国外的一些高等专科院校希望与我高等院校签定校际交流协议,要求派遣毕业生到我高等院校继续学习,以攻读我大学本科毕业文凭及学士学位课程。鉴于此类要求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为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扩大对外交流,同时又避免乱招生、乱发文凭现象,保证我高等院校的教学质量及在国际上的声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受外国高等专科院校毕业生来华攻读本科文凭课程,应本着从严、慎重、逐步开展的原则进行。接受此类学生来华的院校,必须是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审批的有条件接受外国留学生、教学与管理工作均比较好的院校。有关院校签定有关协议前,应将对方学校的资历情况、协议草案的内容、招生的条件、培养措施等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外事部门,由外事部门商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或高教主管部门)后批准。接受此类个别学生时,亦需专项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招生的,不发给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学校不得自行印发毕业证书。

  二、此类学生到校后,应按我招收外国留学生和向外国留学生颁发我证书的有关规定,报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外事部门和学位主管部门(高教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三、此类学生进入我高等学校学习,学校应认真组织专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认其原所修课程的学分,进入本科文凭课程相同专业学习。授课语言应为汉语,如汉语水平达不到要求,需补习汉语一年后,经考核汉语合格,方能进入专业学习。学生必须按我高校有关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经入学考核合格的课程除外)并经考试合格,毕业论文通过,方可颁发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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