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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外国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10    点击数:

咸师院发〔2017〕64号


关 于 印 发

《咸阳师范学院外国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的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

2017101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咸阳师范学院外国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 阳 师 范 学 院

2017年1031


咸阳师范学院外国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国专家聘请及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聘请效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工作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广开渠道,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聘请工作优先考虑学校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紧缺学科、薄弱学科以及一流专业、一流学院建设的需求,致力于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提高,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服务。

第二章  外国专家的聘请

第四条  国际交流处是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在具体聘请和管理中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国际交流处负责长期语言类外国专家(3个月以上)的聘请、合同管理以及长、短期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

(二)人事处负责长期专业类外国专家(3个月以上)及短期外国专家(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聘请、合同管理。

(三)用人单位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管理。协助国际交流处做好专家的生活管理。

第五条  聘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二)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经历;

(三)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愿为我校教学、科研和地方经济、文化发展服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送下学期及下学年的外国专家需求计划。

第七条  聘请长期语言类外国专家的,用人单位应提前6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出聘请计划。聘请长期专业类外国专家或短期来校访问、讲学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出申请,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聘请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用人单位应积极联系落实外国专家人选,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外国专家推荐表》。国际交流处根据教学科研需求情况,协助用人单位联系、选拔并确定外国专家人选。

第九条  专家人选确定后,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和拟聘外国专家商定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和生活待遇有关条款,并草签聘用合同。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聘请材料,经批准后协助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协助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到职后,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应及时代表学校与其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长期语言类外国专家聘请费用从学校每年外教工资项目中列支。短期外国专家聘请费用根据专家来校工作性质,由用人单位从本单位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或教学经费中支付。经费不足的,学校可适当给予资助。超过3个月的长期专业类外国专家待遇,由人事处与外国专家面议,费用从学校人才引进经费中开支。

第三章 教学科研管理

第十三条  外国专家教学科研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妥善安排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以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聘请效益。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为每位外国专家指定一位合作教师。合作教师应积极协助外国专家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及时告知外国专家有关课时安排、教学科研要求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审定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计划、教学科研内容和教材,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用品和教学科研所需资料,及时了解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态度和教学科研效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把外国专家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主动邀请外国专家参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活动;鼓励本单位人员与外国专家建立友谊;关心外国专家的工作与生活;主动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使他们了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  外国专家原则上不得从事与本校教学科研无关的任何劳务。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外国专家超课时工作。必要的额外教学科研工作由国际交流处或人事处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准随便缺课、调课或擅自找人代课。因特殊原因需请假或调课者,必须提前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报国际交流处和人事处并通知学校教务部门。因事、因病请假所缺课程应及时补上。因私请假按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外国专家教学科研事故处理参照《咸阳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执行。外国专家如出现教学科研事故,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教学科研事故认定,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根据学校教务处意见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终止合同处理。用人单位如未按照合同合理安排外国专家工作,造成资源浪费、合同纠纷或其它不良影响的,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可视情节轻重,在下年度聘请工作中减少使用单位的聘请人数或工作量。

第二十条  外国专家在校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政治、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和科技秘密、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处。

第四章  外国专家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重视对外国专家的考核。对于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学校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科研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国专家应及时指出存在问题,要求其改进。对难以胜任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渎职、不认真工作、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未经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同意从事与合同规定无关的劳务、或因患有严重慢性病短期内难以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工资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国专家教学科研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国际交流处和人事处。

第五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设施,保障外籍专家经费专款专用并逐年改善外国专家居住条件,提高外国专家的工资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处应妥善安排好外国专家来华、离华行程,安排国内接送;安排外国专家在校的生活及文化活动;协助用人单位安排好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负责外国专家的安全及其它未尽事宜。

第二十五条  国际交流处安排工作人员加强对外国专家公寓的管理,负责外国专家公寓的水电安全、设施检修,并随时联系处理外国专家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防范工作。保卫处、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关注外国专家动向,确保国家安全和外国专家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外国专家因事离开咸阳市,必须事先告知国际交流处。前往对外国人不开放的地区,外国专家需提出书面申请,国际交流处协助向公安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指派专人陪同前往。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外国专家参与指导青年教师教学科研活动和学生课外活动,支持外国专家参与地方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邀请外国专家参加活动的组织单位应事先征得国际交流处批准,提交活动方案,并征得外国专家同意。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咸阳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10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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