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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0    点击数:

各处、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物价局(委员会),广东省高教厅: 

近年来,由于我国物价水平不断提高,来华留学生教学及管理费用普遍增大, 继续按 1989 年制定的《自费外国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收费,有些接受来华留 学生的学校和专业将难以支付教学和管理中的各项正常费用。为此,根据现阶段 我国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各接受学校对自费来华 留学生的所有收费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为方便来华留学生在境外计算来华学习 的有关费用,有关接受学校可按对外提供收费标准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公布 约折合的美元金额。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 1 部 

二、考虑到各接受学校的地理条件、教学水平和设备条件等的差异,并参考 国外大学接受留学生的收费办法,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仍只规定各项收费的幅度。 各接受学校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本校的实际收费标 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主 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可于学年开始是一次收取;特殊情况下也可分两次收 取,每学期开学时各收取一半。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的来华留 学生,应按一学年的标准收费。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准予来华留学生缓交学费, 缓交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对缓交学费者应收取 5%的滞纳金。 来华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的学费一般不转、不退。 来华留学生的住宿费可于每学期初一次全部收取;留学生有特殊困难时,也 可准其按月交纳。留学生因结业、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当月住宿费 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 

四、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双边协议来华的自费生,应按接受学校规定的自 费生收费标准交纳各项有关费用;享受我国政府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应按上 述标准交纳免交部分之外的有关费用。

五、对现已在校的自费生,应仍按原收费标准收费至毕结业。

六、本通知的附件《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1997 年修订)》可以对外 提供。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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