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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交换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08    点击数:
咸阳师范学院交换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我校与国(境)外高校达成了实施交换培养本科生的协议,为了规范交换生选拔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换生是指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开展实施交换学生项目协议派往国(境)外学校学习或接收国(境)外来校学习的学生。
第二章 交换生的培养形式
第三条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学习期满,交换生须在后续学期开学前回校注册上课。
第四条交换生的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相关专业有关课程插班听课。
第五条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三章 派出交换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六条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派出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七条选拔交换生的程序
(一)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换生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二)国际交流处于每学期中期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换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院(系)组织学生报名。
(三)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院(系)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报国际交流处。
(四)国际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对相关院(系)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确定推荐人选,国际交流处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同意后正式派遣。
第八条课程修读及认定
(一)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报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审批备案。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学校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二)根据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各院系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三)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院(系)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回校补修,以缓考处理;⑵,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也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院(系)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第九条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对方学校密封寄至我校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将成绩单复印件交教务处留存,原件交学生所在院(系)存档。
第十条 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一)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进行认定。
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按我校的学分登录,高出部分不能冲抵我校其他课程的学分。
2.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按对方学校学分数如实计入,所缺学分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校学分(成绩可按较高的一个登录)。
(二)我校教学计划中没有的所修课程,属于专业领域的,可作为我校的专业选修课,不属于专业领域的,可作为我校的公共选修课。
第十一条 成绩认定及转换
(一)成绩认定及转换按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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