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
留学生手册
INTERNATIONAL STUDENTS HANDBOOK(2017版)
May 2017
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1.签证申请
国际教育学院将有条件/无条件录取通知书、报到须知、JW202表(签证申请表)寄给学生。学生持有效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到当地中国使、领馆申请“X1”(6个月以上学习)或“X2”(6个月以下学习)签证。一般需要同时提交体检报告。报到须知在入学报到时签名后交回学校。
2.新生申请居留许可
1)新生必须持“X1/X2”签证入境。入境后需尽快抵达咸阳,在到达咸阳24小时之内必须到当地派出所报临时住宿登记,如抵达咸阳后24小时内未报登记的视为过期。“X1”签证有效时间为入境时间的三十天,在这30天内新生必须完成居留许可申请手续。持X2签证的学生仅需在到达咸阳的24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报临时住宿登记。
2)新生在学校报到登记后,需要到陕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体检。需要准备护照、体检费415元及三张2寸白色背景的照片。体检结果3天后出来。
3)若体检合格,新生需到学校图书馆16层留学生管理科准备相关材料后,再到咸阳出入境申请办理居留许可。若体检不合格,学生需立即出境回国。签证所需材料:护照原件复印件、JW202表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一张2寸照片、体检结果证明原件、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页原件。
4)留学生管理科工作人员协助新生到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居留许可。一般15个工作日之后可以取回护照(不包括周六周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取回新的护照后,复印新的居留许可进行存根。
3.老生申请居留许可延期
1)老生如更换了住宿地址,需持护照和租房合同(仅校外生)到所在地派出所报临时住宿登记。
2)留学生需在签证到期前一个月持护照、2寸照片、成绩单,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去派出所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许可延期。
3)留学生管理科工作人员带学生本人去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办理居留许可延期。办理居留许可所需的材料有:护照原件复印件、护照签证页复印件、入境时间章复印件、JW202表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成绩单原件、签证申请表。
4)出入境管理支队受理材料之后,15个工作日之后可以取回护照(不包括周六周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取回护照后,复印新的居留许可存底备查。
4.转学生申请居留许可
1)转学生到学校报到后24小时内必须持护照和转学证明原件到当地派出所报临时住宿登记。
2)转学生必须持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2寸照片一张及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原件(或毕业证或离校证明)到留学生管理科申请变更新的居留许可。
3)出入境管理支队受理材料之后,15个工作日之后可以取回护照(不包括周六周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取回护照后,复印新的居留许可存底备查。
新生报到注册
1.被录取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注册。如无法按时报到,应在开学前至少2周告知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入学。否则,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报到注册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有效的护照原件
(2)
X1/X2签证
(3)录取通知书原件
(4)
JW202表原件
(5)体检报告原件
(6)
5张护照尺寸照片
(7)第一学年的全部费用
3.被录取者必须在入境后24小时内,来校报到注册。若无法在入境后24小时内来校报到,应在临时住宿的宾馆或最近的公安局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手续,否则,将受到公安部门的罚款。
4.报到注册时按学年(学习期限)一次性缴纳全部学习费用。
5.报到注册地点:图书馆16层留学生管理科
6.联系方式:029-33720661
咸阳师范学院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发展,加强留学本科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和《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坚持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培养和外国留学生特殊性兼顾的原则,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留学生必须持《咸阳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并按规定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在校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开学后一周内,统一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照学校的规定及时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四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制一般为4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以在所学专业学制外最多延长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需延长学习期限的,由学生提出申请,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延长期间按实际学费80%的标准交纳学费,并交纳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学生提前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也可申请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四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学生,根据《咸阳师范学院留学生违纪处理细则》做相应处分。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环节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国际教育学院及任课教师批准,方可请假。请假期满,应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凡已注册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来华留学本科生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但留学生派遣国的重大节日和国外的其它节日,学校均不放假。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按照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自修、免听除外):(1)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课内学时的1/3;(2)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达1/3的课程,一次性补交作业按缺作业计;(3)实验课缺做实验1/3、缺交实验报告1/3或实验不及格的课程;(4)未办理选修(或重修)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5)因学籍异动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以结课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验、作业、习题、出勤等)。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法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条体育课作为选修课程,是否修读体育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十一条因病(持相关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课考核的学生,应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缓考。缓考课程原则上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结课考核或同类型重修班的考核。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
第十二条留学生对考核已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结课考核,其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但需按规定缴纳重考费用。
第十三条凡结课考核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等)必须重做。考核成绩合格,但成绩不理想的课程,也可以申请重修(做)。(1)重修(做)的课程一般随本专业下一年级修读,重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随堂听课,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因课程安排确有冲突,学生必须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否则任课教师有权不准其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2)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可以单独组班上课;(3)重修学生必须于开学两周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重修手续,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听课、考试;(4)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四条凡旷考、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学分互认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转学
第十六条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1)在某专业的学科领域具有潜质或成绩突出,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3)因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4)根据人才市场需求状况,认为转入另一专业(类)更有利于其自身发展和就业者。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定向或委托培养生;
2.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3.欠学分较多,又不努力学习者;
4.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
5.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资格的学生。
第十八条转专业的留学生应在本科学习一年级结束前提出申请,需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专业学习。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本科生转学、转专业由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留学生可以申请在同一学科门类内转专业,原则上理科可以转文科,但文科不允许转理科。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要求的,可充当该课程的学分;凡与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无关或低于教学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可以充当任选课程学分。
第六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审查属实可予以休学:(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2)一学期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一条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表》,并交验必要的证明,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本科生休学由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学生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留学本科生休学最长年限为2年(服兵役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校内,不得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应提前复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作退学处理。学习期间一般只能办理一次休学。
第二十三条因病休学的外国留学本科生一般应回国休养,往返路费和回国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奖学金的留学本科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暂停发放。
第二十四条休学的自费留学本科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领取《咸阳师范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复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到校医院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复学。复学报到时学生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居留许可等手续。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五条留学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每学年末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学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一者。若
超过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理。
3.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4.休学期满,复学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5.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6.因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7.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8.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9.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二十六条留学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1.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2.不缴学费者;
3.每学期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
第二十七条留学本科生退学,取消留学本科生学籍,由留学生本人或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审核批准,最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终止其在国内的居留许可。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其所缴费用不退还。
第三十条退学者应在离校前办好各类退学手续,包括校内的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八章结业、毕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和辅助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留学生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领取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毕业时对于累计欠15学分(含15学分)以内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可办理结业手续。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可以回校重修,达到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年内重修(做)不及格或未参加重修者,按照永久结业处理。结业生回校重修,原则上不单独命题考试,应参加在校生的结课考核。学习年限期满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
第三十四条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留学本科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在既定毕业时间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本科生申请延期毕业由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获准同意者在延长期内享受原有待遇。自费留学本科生如因本人原因申请延期毕业,应按相应学费标准缴纳延期费;如在规定时间内因学校日程安排上的原因无法按时毕业而申请延期毕业者,免交延期费。
第三十六条留学生毕业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终止本科留学生身份,学校不办理延长居留许可手续。毕业留学生应在十五天内离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来华留学本科学生。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咸阳师范学院汉语言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来华留学汉语生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报到
来华留学汉语生持咸阳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二、学习及教学管理
1.汉语言生报到注册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汉语言能力测试,依据
测试结果进行分层次教学。
2.开课第一周为试听期。学生在第一周内可以申请在不同层次班级间调班一次。申请调班学生需填写《汉语言生调班申请表》,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班级调换。
3.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咸阳师范学院来华留学汉语生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安排,负责教学的实施。
4.每学期课程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将本课程考试成绩上报国际教育学院学院办公室。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由任课教师、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留存。任课教师同时将试卷等归档材料提交学院办公室。
5.学生结业时,如成绩合格,可领取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可申请领取学习证明。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国际教育学院学院办公室负责颁发。
三、学习纪律
1.来华留学汉语言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
违纪的学生,根据《咸阳师范学院留学生违纪处理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生必须按照教学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环节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3.所学课程的旷课学时达到或超过规定课时三分之一者,将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4、请病假或事假须持留学生管理科出具的证明;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不来上课,作旷课处理。
5、截至学期中期,如各门课程无故缺课二分之一,留学生管理科将上报学院对该生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际教育学院。
咸阳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咸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留校察看;4.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及与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章违纪的处分
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六条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书面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钱物和赔偿损失外,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协同盗窃作案或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5.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骗取他人的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1.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书面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破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2.破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公安管制器械,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视后果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2.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及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寻衅报复打人者:
(a)未伤及他人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b)致他人轻微伤的,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c)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3.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群殴者:
1)凡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群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被邀参与打人或群殴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5.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2)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3)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并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致使事态延续甚至扩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为打架提供器械者:
(a)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b)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6.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开除学籍;
7.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的,按相应处分中最高处分等级再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8.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四条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1.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4.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
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1.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2.在学生公寓使用违规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3.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燃器具。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规定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a)损失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b)损失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6.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等,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他人,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7.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1.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3.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
4.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的、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
第十八条违反考试纪律者:
1.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除第2项的其他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无故旷课者:
1.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3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50学时及其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5.不请假擅自离校的,开学不能按时返校,并未书面通知学校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6.未请假离校连续超过两周(含周末假日)的,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除了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凡请假者,5学时请假=1学时旷课。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擅自租房居住未向学院报备者,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不得驾驶无证摩托车、汽车。一经发现,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1.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交代错误的;
2.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2.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3.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4.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5.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第三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一条留学生违纪行为调查:
1.留学生的一般违纪行为,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调查、取证,出具最终处分决议,并公示一周。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校保卫负责调查,国际教育学院协助调查,由校保卫处上报给学校及上级部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情况向对方做出说明。
第二条处理违纪留学生应当具备的材料:
1.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证物、鉴定结论和费用支出票据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决、决定等;
2.审批材料:留学生违纪处分意见所列的内容真实,手续完备、符合程序;
3.综合报告:由国际教育学院写出综合报告。
第三条处分的权限和时限:
1.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
(1)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出具处分决议并公示一周;
(2)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留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国际教育学院出具开除决议并公示一周,并负责在15天内注销开除学生的学习签证。
2.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时限: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在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视情况以国际教育学院的名义,以中英文字发公告。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等。
第五条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通过班长、班主任告知或电话、邮件等渠道送达处分决议。
第六条国际教育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的签证种类及期限做出相应变更,并报送公安部门。
第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学生在接到申诉决定后,如果仍须退学的,从接到申诉决定之日起两周(十个工作日)之内,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办理完离校手续,搬离学生公寓并离校。
第九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国际教育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留学生违纪处分档案中。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又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本细则相近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留学生考勤和考试纪律管理规范
为规范留学生管理,提升教学管理质量,推动留学生养成教育工作,强化课堂纪律,明确任课教师和兼职班主任管理职责,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1.本管理规范适用范围:所有留学生班级。
2.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每学期开课时应明确有关考勤的基本要求,及考勤在学生课程考核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10%)。
3.兼职班主任负责对本班学生名单进行核对,对于有信息异常的及时向留学生管理科进行反馈。留学生管理科核实后修改学生名单并向教师提供准确的学生信息。
4.任课教师有整顿课堂纪律的责任,对迟到、早退、聊天、打瞌睡、玩手机等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批评教育。
5.兼职班主任每周负责与任课教师沟通学生的出勤及课堂纪律情况。
6.兼职班主任对违犯课堂纪律和旷课的留学生提出批评教育,做好《个别留学生访谈记录》,报送留学生管理科。留学生管理科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按照《留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做出相应处分决定。
7.按《学生手册》规定,缺勤超过1/3课时的学生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本课程按计0分处理。
8.任课教师根据班级情况进行考勤,每周至少考勤一次。考勤方式可灵活多样,如点名、随堂小测试等。
9.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如果急诊可以补办请假条,但须持门诊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及任课教师批准,方可请假。请假期满,应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10.课程或学期结束时,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课堂考勤表送到留学生管理科进行建档保存。
11.留学生考试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共同负责监考,班主任为辅助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应向留学生强调考场纪律,并严格监考,对于违犯考场纪律的留学生,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2.留学生第一次违犯考场纪律时,监考老师予以警告,并记下该生学号,在最终成绩中扣除一定分数;第二次违犯时,监考老师收走该生试卷,该生成绩记0分。同时,监考班主任将该留学生信息报送留学生管理科,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咸阳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给予该学生相应处分。
13.如在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认定为作弊行为,国际教育学院不再接受学生申诉。
留学生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留学生学习纪律,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严格教风学风,维护留学生在华安全,特制订我院留学生请假制度。
一、请假规则
1.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1)事假,因家里发生重大事情而无法继续在学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若请事假必须有充足理由。
A、许可的请假事由包括:a.派出所登记、签证与使馆事宜;b.家庭急务需要回国。
B、不予许可的请假事由包括:a.家庭内务,如送家电、家具;b.租房、
调换宿舍;c.照看孩子或家人、参加孩子家长会等;d.至机场、车站接送家人或朋友;e.银行事务;f.在非官方假期航班(如学期未结束回国等);g.因家庭庆祝活动(如婚礼)回国。
(2)病假,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学生请病假必须持医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者,须经班主任核实确认,否则不得补假。同时在返校时补交正规医院相关证明材料(不含:XX诊所、XX药房等非正规医疗机构)。
(3)公假,因参加学校或其它地方重大活动而无法上课提出的请假。学
生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2.学生请事假、病假、公假时,必须在留学生管理科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请假无效。
3.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请假。如果请假,不论时间长短,需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经主管院长或副院长同意后,方可准假。
4.原则上,除病假外,请假不得超过一周,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长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请说明理由。
5.如请假外出咸阳市,必须写清楚出行路线、乘车工具、随行人员、联系方式及事由。
二、请假权限
1、请假一周以内,由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科办公室老师签字批准。
2、请假一周以上,由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或副院长签字批准。
三、续假
学生请假期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返校时,应说明事由并向学院留学生管理科申请续假。不续假者、续假没有得到批准者以旷课论。
四、销假
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学院留学生管理科销假,否则被视为缺勤。
五、其他
1.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编造理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若学生违反请假制度,按旷课处理,旷课数按每天6课时计算。
3.本制度由国际教育学院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国际教育学院。
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1.留学生公寓是学校专门为我校留学生提供的指定住宿场所,凡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生,第一学年必须在留学生公寓住宿,第二学年开始可以在校外居住。
2.留学生宿舍入住程序:留学生先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科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住宿手续,领取并阅读《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说明材料,缴纳住宿费和押金后,到房间验收各种物品配备。经本人签字确认完成入住手续后方可领取房间钥匙开始入住。
3.服从办公室的安排,不得刁难和纠缠管理人员。按指定的房间居住,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调换或留宿他人,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的活动。未经学院批准私自换房导致住宿信息与管理平台信息不符,且导致签证地址与实际不符,予以书面警告处分。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活动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并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从事影响或妨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放音响等。晚上11点前违犯者,给予口头警告以上处分;晚上11点后违犯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保持公寓内外清洁,维护楼道畅通,禁止往窗外、楼下投扔各类废弃物品,不得饲养各种家禽家畜等动物,否则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留学生入住宿舍期间,各自负责自己房间的卫生打扫。
6.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公寓设备,房间配备物品遗失或者损毁时,各入住人员均应照价赔偿;如果无法认定事故由某生所为,由可进入该区域的所有学生均责赔偿。家具、家电等自行损毁的向物业值班室报修。退宿时要交清公寓所配备公共物品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7.注意用电安全,节约用电用水。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严防火灾。房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超过1000W以上),如私自做饭引起消防报警,予以没收并取消住宿资格,并处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8.学生公寓房间内严禁聚众吸烟、雪茄、水烟等,因吸烟引起消防设施报警,没收吸食工具,并取消住宿资格,并处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9.入住人员必须在入住期限到期日办理退房手续,否则按正常入住继续收取住宿费;如须延长入住时间,需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续住手续。住宿期限的计算按从实际入住日算起,到办理退房日止。寒暑假期间、外出旅游期间未办理退房手续的,继续计算入住日期。住宿费缴纳应按学期一次性缴纳,有特殊原因的、不能一次性缴纳的须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缓交或按月缴纳;住宿期限超过一周不满半月的按半月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超过半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10.留学生个人携带的钱、物及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不要随意乱放。外出时要锁门,保管好钥匙,切勿转借他人使用。
11.学生公寓消防设备、设施不允许任何个人破坏,擅自移动消防设备、破坏消防设施、无故按响警报器引起慌乱行为,根据情况严重程度,予以书面警告以上处分,严重者将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2.为维护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严禁高空掷物,如有该行为一经查实,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紧急联络电话:
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急救中心:120
留学生管理科:029-33720661
留学生校外住宿规定
我校外国留学生选择校外住宿的逐渐增多,为及时掌握留学生的信息,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做好校外留学生住宿手续的宣传和跟踪工作。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咸阳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应事先向留学生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保证住房来源可靠,租赁手续完整合法。
二、留学生管理科审核后,如实填写《咸阳师范学院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履行留学生校外住宿相关程序。
三、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在入住后24小时内,携带审核后的《校外住宿登记表》、护照或居留证等有效证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四、留学生校外住宿由咸阳市公安部门依法管理。留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履行租赁协议、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尤其注意保持安静的居住秩序,严禁噪音扰民。要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行为活动负有完全责任。如校外住宿留学生因扰民造成邻居投诉一次者,将予以书面警告处分;投诉达到2次者,将予以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如果在校外居住地址发生变更,须重新履行上述有关手续。若留学生不按校外住宿程序申请、办理,视为擅自校外住宿,学校、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教室及课堂秩序管理规定
教室及课堂秩序管理规定为了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严格课堂纪律,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楼内的教室,由留学生管理科统一编排使用与管理。
二.学生上课应提前进入教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迟到10分钟者,教师有权不让其进入教室。一节课内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以旷课论处。
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积极思考;课内不交头接耳,不吃东西,不使用手机。
四.保持黑板清洁,每节课前或课间由学生清除无关内容。
五.自觉保持教室、走廊、墙壁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不得在课桌、椅、黑板和墙壁上刻划、涂写和张贴,不准在教室动用明火和违章用电。违者除责令其清洗、撤除外并按损坏程度赔偿或罚款。
六.学生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室上课,在课堂、走廊内请勿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和干扰其他班级上课。严禁在教学楼内抽烟。
七.学生上课或自习后离开教室,应随手关闭灯具、电扇电源和门窗。
八.教室内的课桌椅、设备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配备、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拿出。
图书馆管理规定(部分)
待定
安全
一、交通安全:
(一)自行车安全:
1.自行车是轻型人力车,所以原则上要在非机动车道上或者有标识的道路上行驶。
2.禁止酒后骑车。
3.禁止骑车带人。(但是可以带1个不满6岁的孩子)
4.禁止2辆车并排行驶。(禁止并行)
5.骑车时,不打手机。
6.骑车时,不戴耳机。
7.雨天不打伞骑车。雨天需要骑车时,要穿上雨衣。
8.拐弯时或是从小路上大道时,要慢行或停一下,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9.违反交通规则被警官发现、处罚时,即使说“不知道”也无济于事。
(二)留学生在中国不得驾驶机动车和摩托车。
(三)发生事故后的应对办法:
1.确认自己或是对方的伤害状况,严重时叫救护车(电话号码:120),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拨打110、122等求助电话。不向警察申报事故,就无法及时获得救助和保障,在申请支付保险金时,也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证明书。
2.确认事故对方的姓名、住址、联络处。
3.如果加入了保险,要与保险公司联系。
4.如果受了伤,即使不很严重,过后也一定到医院检查,因为有些伤害后果,需要时间才能发作。
5.请尽可能及时与学校的老师联系,因为语言交流方面的困难,使误会更容易产生,因此,老师的介入是留学生的安全得到保障的重要措施。
(四)学生日常乘坐机动车出行,一定要乘坐正规出租车或者公交车,千万不要乘坐非法黑出租,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时,由于黑出租没有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容易受到侵害。
1.上、下课的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靠右通行,穿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按照道路标志线行走。
2.不要把道路当做运动场,打球、滑旱冰等。
3.不要戴着耳机听着音乐走在路上。
4.不要在道路上嬉笑打闹。
5.进出校门,不要走机动车行驶道。
二、提高火灾防范意识
1.不要违章使用电器。
2.离开房间时,要及时关闭用电器。
3.不要随便乱丢未熄灭的烟头。
4.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遇到火灾事故,尤其是火灾初期,要保持冷静,学会处置初级火情,利用就近的灭火器进行扑灭。
5.遇到火灾事故时,掌握火灾逃生的方法。保持有序撤离,严禁发生次生危害。
三、预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1.禁止酒后滋事。酗酒已经成为留学生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伤害的主要诱因。
2.禁止私自下水游泳。严格禁止私自到无人的区域、河流游泳,必须到政府开放、允许游泳且有安全员巡逻的区域游泳。
校园生活
1.校园一卡通
新生需到国际交流处留学生管理科办公室申请办理“一卡通”。一卡通,也可做为学生身份识别卡,广泛用于校园内部设施,如图书馆、餐厅、校医院、杂货店及水果店。此外,一卡通也用作某些上机课程的登陆账户以及楼馆门禁,也可用作开通校园宽带或无线网络的凭证与账户。
2.体育活动场馆
学校拥有各种室外篮球、排球、网球、足球场地,以及一个现代化多功能体
育馆,内设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瑜珈场地及舞蹈厅。学校的体育场馆向全体
学生、教职员工开放,且对校外营业。学生使用室内场地及设施需自行付费。体
育馆内常有体育赛事、社会活动及演出等,门票向社会开放发售。
3.餐饮及其他设施
校园内有3个公共餐厅,1个清真餐厅。校园内有众多杂货店、水果店、书店、理发店、眼镜店及纪念品商店。自动取款机、邮局、自行车修理处在校园内也触手可及。校园内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3家通讯公司的营业厅。学生可以在此或到某些商店购买SIM卡、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