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阳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咸师院发〔2026〕3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推进学校中外 合作办学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引领作 用,助推学校办学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我校与外国教 育机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本科及以上层次的教育机构和 项目。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 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 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 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盈利为 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 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 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 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五条 与我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 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 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应立足于我 校学科发展现状及国际合作基础,着重发展我国急需、新兴 和空白学科,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 项目不得开展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性质的教育、 教学活动。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中外双方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为第一级管理机 构。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领 导小组)为第二级管理机构(办公室挂靠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院或机构为第三级管理机构。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 由相关职能部门及 项目所在学院或机构共同实施,主要涉及的单位职责如下: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1.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制订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有关规定;
2.负责起草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章程与审核,并按程序 提交逐级审批;
3.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及组织中外合 作办学的申报、复核、评估与认证;
4.负责制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 划;
5.负责按照国家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对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机构)的外国专家和外籍管理人员的聘任进行审 核,并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6.负责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变更、延期和评估工作;审核 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年度办学报告,并报上 级审批机关。
(二)教务处
负责指导本科层次项目(机构)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 划的制定,负责项目(机构)的招生,对教育、教学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
(三)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
1.负责统筹学校整体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学校中外 合作办学学科建设,协同做好项目(机构)的学科建设有关
工作。
2.负责指导研究生层次项目(机构)培养方案和教育教 学计划的制定,负责项目(机构)的招生,对教育、教学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统 一办理收支业务;
2.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报 批和备案;
3.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生均成本进行测 算;
4.审核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年度预算,并向 学校提交年度决算报告。
(五)学生工作处
负责指导项目所在学院或机构制定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管理方案,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并对项目所在学院 或机构学生日常教育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及考评。
(六)项目所在学院或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项目(机构)的申报、运行和管理;完善 项目(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党建工作;根据中外合作 办学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变更、延期和评估工作。
(七)相关职能部门
校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分工,积 极支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正常运行。
第八条 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义招收的学生归属项目 所在学院管理。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义招收的学生归属机 构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项目所在学院或机构负责 与外方商谈合作协议、章程,协议、章程经学校法律顾问出 具认可意见后,由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
交学校审定。
第十条 协议、章程签署后,项目所在学院或机构负责 准备上级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负责负责审核并按程序将申报材料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一条 任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设立与实 施均需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开展 任何形式的宣传、招生等办学活动。
第四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对中 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财务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经费来源于项目 (机构)注册学生学费。学生入学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 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并设立专门的中外合作 办学账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用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支出。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 在学院或机构根据实际编制年度预算,须经学校中外合作办 学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择优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学 生出国(境)留学或短期交流给予部分经费资助,具体资助 方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类经费的结算和划拨, 由财务与资产管理 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批复。使用部门必须严格管 理,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使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 构)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以项目所在学院或机构名义 进行专项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要加强对经费使 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学 校名义,与国外教育机构、国内外中介机构对外签订中外合
作办学协议、章程并进行招生活动。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招收的学生将纳 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经国务院学位主管部门及陕西省 教育厅批准,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符合外方合作 方条件者,亦可同时授予外方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依法获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在 办学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严肃问责相 关单位和责任人:
(一)发布虚假招生宣传;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发生学生群 体性事件;
( 四)未按规定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造成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机构)复核或评估不合格;
(五)未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六)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后果;
(七)未及时准确上报申报、复核及评估材料,造成不 良后果。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组织与管 理、教育教学和资产财务的管理、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 等事宜,须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机构)的变更、延期和评估由国际 合作与交流处牵头、校内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指导项目所在 学院或机构严格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相关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终止:根据协议及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学校同 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因 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经学校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终止,办学单 位应提出终止申请并同时提交安置在校学生方案,妥善安置 在校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条例》《实 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际合作与交 流处负责解释。

咸阳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6 年 6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