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咸师院发〔2026〕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加强和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咸师院发〔2025〕70号)、《咸阳师范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5〕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交流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
第二章 交流学习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学生根据国家、陕西省、学校、以及校内二级学院或单位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文件或协议,赴国(境)外进行长期或短期交流学习;
(二)学生通过学校审核后批准的非校际协议项目赴境外进行长期或短期交流学习。
第四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长期项目(以下简称“长期项目”)是指为期三个月及以上的以修读学分、完成学位课程、开展科研合作或实习实践为主要内容的项目。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短期项目(以下简称“短期项目”)是指三个月以下的以短期交流、文化体验或专项任务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第五条 长期项目,根据学习性质、时间和内容分为以下四类:
(一)学位项目:即国际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指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学习,完成双方约定的培养要求后,可同时获得我校与外方高校颁发的学位证书;
(二)非学位项目:即学分转换项目,指学生赴国(境)外进行课程学习,回校后境外所修课程学分经本校审核后,可申请转换为本校学分(此类项目不涉及外方学位授予);
(三)海外实习项目:指学生通过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渠道,赴国(境)外企业、机构进行专业实习或实践,学生实习或实践期满可获得实习证明,可依据学校规定申请转换为实习学分或实践课程学分;
(四)海外研修项目:指学生赴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专题研究或实验室工作,学生研修结束并提交研修报告,可依据学校规定申请转换为毕业论文(设计)学分或科研训练学分。
第六条 短期项目包括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交流学习、实习实践、学术竞赛、国(境)外学术会议、游学活动等。
第三章 管理机制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学生出国(境)管理机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党委组织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及各二级学院为主要协同部门。
第八条 工作职责: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各类学生出国(境)工作,包括项目信息宣讲、发布通知、组织遴选、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行前教育、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统计等。
(二)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各类出国(境)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会同二级学院对学生在外学习情况进行记录与审核,以及离返校与注册等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统筹与指导全校参加国(境)外交流项目的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及特殊事项处置工作,负责交流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等工作。
(四)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交流生学费及其他费用核实和审批工作。
(五)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做好行前教育提醒;加强境外学生党员日常联系、思想动态掌握和定期报告管理,规范党员档案记录;学生回国后及时按程序办理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及后续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党员全程不失联、不失管。
(六)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对学生申请出国(境)事宜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专业匹配度、健康情况等方面,并将审核结果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负责办理获批者的请假和返校报到等相关手续;负责派出学生的备案存档、在外联络、学习管理及安全提醒等。
第四章 选拔与审批
第九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类项目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择优选派”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均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籍学生,年满18周岁;
(二)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身心健康,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符合申请项目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六)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选派程序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的出国(境)项目选派工作程序:
1.信息发布:根据政府项目通知或学校交流项目协议,拟定工作方案,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信息发布和宣传;
2.学生报名: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个人申请、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或二级学院推荐,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申请材料;
3.外方选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选拔,并向外方提交学生申请材料,公布录取结果及发放相关材料;
4.校内审批:学生提交《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课程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学生派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派出学生名单反馈至二级学院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并通知学生办理派出手续。
(二)由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自行安排的学生出国(境)项目,应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经学校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
(三)学生自行联系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需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同意,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审批,并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
第五章 学籍管理与考试管理
第十二条 交流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咸师院发〔2025〕70号)执行。
第十三条 交流生回校后凭合作高校的成绩单、成绩
证明、实习证明进行一次性申请课程、实习成绩的认定和学分转换。学生超过申请期限未提交申请材料,学校默认为放弃学分置换,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因赴国(境)外学习时间冲突,影响正常参加学校课程考试的,交流生需提前向教务处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申请,办理缓考手续。交流生返校后,可报名参加补考,考试成绩按正考成绩记。
第六章 行前事项与国(境)外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境)前事项
(一)学生本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校审核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外联络,并指导、协助交流生办理出国(境)所需手续;
(二)学生获得签证(注)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学生名单报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指导学生办理各项手续;
(三)学生按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出国(境)协议及公证手续,并将协议书送达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
(四)学生获得出国签证或出国(境)许可后,须按项目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行前培训;
(五)学生须办理出国健康证明,投保国际间旅行险和在国(境)外期间有效的医疗和意外保险,并承担本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学生在外期间遇到疾病或意外伤害等情况未购买保险或超出保险涉及范围等情况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第十六条 出国(境)期间管理
(一)学生出国(境)后由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管理;
(二)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出国(境)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选课、学习指导工作,做好跟踪管理、定期与学生联络等相关工作;
(三)学生抵达国(境)外后,应于两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四)学生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外期间,应遵守双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双方高校或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政治立场坚定,不从事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五)各类公派学生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咸阳师范学院,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涉及学校保密内容的,不得对外泄露;
(六)学生应根据自己在外学习时间办理相应期限的签证(注)及居留许可,如需延期,应及时做好手续办理。在国(境)外遗失护照或通行证须及时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和当地治安机关;
(七)派出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交流学习任务,由本人提前向双方学校或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遇到不可抗原因提前终止项目的,学生应及时与双方高校或机构取得联系;
(八)学生获得学校推荐、公示或录取资格后,不得无故退出项目,否则取消其一年内申请其他交流学习项目的资格;
(九)高年级学生参加项目要先行处理好毕业、升学、就业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回国后管理
(一)学生返校2周内,持《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回校报到表》到所在学院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并办理相关学分认定或学位认定手续;
(二)学生需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外方正式成绩单(原件及中文翻译件)、交流学习总结(不少于2000字,包括学习收获、问题反思、建议等)及在外学习、生活照片;
(三)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教务处及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
第十八条 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原则
(一)长期项目采取学分整体认定方式,学生在外期间完成学习、实习和研修并获得相应学分或证明的,所获学分或证明被整体认定为我校学生同期应修学分数。整体认定后,保留我校和外方成绩单。
(二)短期项目修读、实习学分采取课程、实习学分认定方式,若外方学校、机构成绩单中课程、实习学分高于我校,则按我校课程的学分认定,高出部分不能抵消我校其他课程的学分;若课程学分低于我校,由二级学院审核该课程内容并决定被认定的学分数,或者不予认定该课程,在我校重修近似课程,考试合格可获得我校该课程学分。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后,保留我校和外方成绩单。
(三)制定学习计划时,应认真研究外方高校的课程安排与我校培养方案的契合程度,学生修读的课程内容、课程性质、课程学分学时要基本符合我校对学生的培养要求。
(四)学生在外期间未完成学习计划,提前终止或部分课程存在不及格情况的,由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视情况处理。
(五)已获准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在派出后出现我校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的,按《咸阳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做课程补考或重修处理;特殊原因无法回国补考或重修的,提交个人情况说明,修读外方内容相近的课程,经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批通过后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十九条 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并取得对方成绩后,原则上在返校2周内或新学期开学2周内申请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根据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要求,及时提交外方正式成绩单及翻译件、学习计划、外方成绩评分标准及课程内容说明等申请材料。
(二)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二级学院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组织专家组审核,核定学生的课程、学分、成绩、实习证明、研修报告等具体内容,并给出合理认定结果,认定结果报教务处审定。
(三)审核认定的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存档保管,以备核查。外方成绩单原件及翻译件最后并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成绩转换细则
(一)制定学习计划时,外方只提供学时数的课程一般应根据外方学校的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换算学分数;
(二)外方课程成绩记载形式为:百分制、“A、B、C……”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形式、“优秀、通过、不通过”三级计分形式等四种情况,其中:
1.百分制课程成绩不需转换,直接置换并记载到我校学生成绩单中;
2.等级制成绩(如 A、B、C、D、F):按以下对应关系转换为百分制成绩,转换后记载到学生成绩单中:
等级制成绩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百分制成绩 | 95 -100 | 90 -94 | 85 -89 | 82 -84 | 78 -81 | 75 -77 | 72 -74 | 68 -71 | 65 -67 | 62 -64 | 60 -61 | 50 -59 | <50 |
3.五级计分制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按以下标准转换为百分制成绩:
优:90-100分;
良:80-89分;
中:70-79分;
及格:60-69分;
不及格:<60分;
4.三级计分制成绩(优秀、通过、不通过):
优秀:转换为90分;
通过:转换为60分;
不通过:转换为<60分(按不及格处理);
(三)若外方课程成绩记载形式不属于以上情况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外方沟通确定课程成绩评定标准,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议确定成绩转换标准后,置换并记载到学生成绩单中。
第二十一条 毕业及学位授予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毕业及授予学位条件与其他学生相同,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修读课程做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要求与《咸阳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一致。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的一切学习、生活及相关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出国(境)前应提前缴清在外学习期间的咸阳师范学院学费及其他费用和协议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咸阳师范学院交换生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4〕5号)《咸阳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合作联合培养学生项目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7〕68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